(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5日電)林姓男子與黃姓妻子被控2度賣犬卻事後反悔向買主搶回,更持假槍恐嚇其中一名買家。最高法院維持高院見解,依侵入住宅搶奪等罪,分別判處林男和黃女3年6月、2年8月徒刑定讞。

判決書指出,林男和黃女在民國104年4月間,以新台幣4萬元代價,販售一隻法國鬥牛犬給余姓女子;他們事後反悔,強行侵入余女家中、不顧余女祖母攔阻,強行把狗抱走,並丟下千元玩具鈔票15張後離去。

相隔不到一個月,林姓夫妻檔又以3萬元價格,賣法國鬥牛犬給謝姓男子;林、黃事後反悔,想把狗要回,但他們又怕謝男不肯,於是持貝瑞塔假槍到謝男家中搶狗得逞。

林姓夫妻檔向法官辯稱,會到余女家把狗抱回,是因為她用假鈔買狗,余女的祖母也有同意他們抱狗;謝男部分,是因為謝男要將他們請求代養的狗賣出,才會去搶狗。

台灣高等法院審酌相關事證,不採信林男和黃女說詞,也認為他們就算反悔不想賣狗,也應循正常管道解決,不該趁人不備搶奪,犯後未除油煙機跟這些告訴人達成和解,因此依侵入住宅搶奪罪、準強盜罪,判處林男3年6個月徒刑、黃女2年8個月徒刑。

案經上訴,最高法院維持高廚房油煙處理院見解,全案確定。10512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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